我的一个朋友去年11月份应肝癌晚期到医院行肝脏癌组织切除及门静脉切开癌栓部分清除术,手术前各项指标正常,手术一周后,门静脉出现破裂大出血致休克,再次行门静脉修补术,治疗一周后,因腹腔引流管引流不畅,当班医生采用负压瓶引流,采用负压瓶引流后,医生没有观察便离开,由于负压作用致门静脉和肝血管破裂,再次出现大出血,出血量哟4000毫升,病人出现休克,后经抢救脱险,后期治疗费用50万左右,于今年4月份出院,共用医疗费100万元,6月份再次住院,7月11日因肝损出现并发症去世。,由于医院当班医生采用负压瓶引流后,出现严重后果,导致疾病托延好转出院时间,患者家属认为一是使患者承担巨额医疗费,二是给患者造成巨大精神损失。其家属要求赔偿医疗费10万元,精神损失费15万元,妥否,请律师回答。 |